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会签审批备案后实施[12] - 与关联人交易3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原则 - 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必要、合理、公允”原则进行关联交易[10] - 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公允标准[10] - 尽量避免、减少关联交易发生[10] 关联交易管理 - 定期编制和发布关联方清单并及时更新[6] - 董事等应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6] - 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27] -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归口管理,财务资金部和法律风控部等协办[27] - 各部门及事业部应明确兼职关联交易监督员并报董事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备案[29] - 各控股子公司应组织开展关联交易体系建设并明确关联交易分管领导等报备[30]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及上交所规定[24]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25]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资产,应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5]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作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中孰高适用《股票上市规则》[31] -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 制定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对存放资金动态评估监督[31] - 应披露关联交易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与基准利率对比[32] - 金融服务协议期间每年披露预计业务情况[32] - 财务公司出现风险情形,公司拟继续业务需重新签协议并履行审议程序[33] - 持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审阅财务公司报告并出具评估报告[34] 责任承担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36] - 董事等协助关联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要求赔偿或移交司法[36]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42][44]
中交设计(600720) -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