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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6008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人民同泰人民同泰(SH:600829)2025-06-04 17:16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哈药集团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