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3][4] 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5]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交易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6] 审议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8] 交易豁免情况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股东会审议[10]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相关义务[10] 财务资助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并股东会通过[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股东会审议,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其他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5]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6] - 公司放弃权利未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但权益比例下降,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16]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涉及义务和指标计算标准本制度未规定适用《公司章程》[17]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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