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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301133)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金钟股份金钟股份(SZ:301133)2025-06-04 19:07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广州市金钟汽 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进行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文件,包括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