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7]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通知[12][14]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4]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7]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2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25]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表决权限制与征集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1]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5]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4] 决议撤销与公告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55]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及提案表决结果[5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55] 董事就任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按决议指明或股东会结束之时确定[53] 关联交易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需回避表决,相关争议处理有明确程序[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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