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构成 - 董事会至少含三名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独立董事在人事与薪酬、审计与风险、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比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5] 候选人条件 -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可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条件之一[5]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为候选人[11] - 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不得为候选人[11] -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提议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人员不得为候选人[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任职限制 -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3]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3] 补选要求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4] 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20]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人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0] - 董事会会议前独立董事可与秘书沟通,公司应反馈落实情况[21] 履职支持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25] 履职保障 - 独立董事履职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26] - 独立董事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向监管报告[27] 利益与费用 -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公司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8] -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0] 津贴与制度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应职责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0] - 制度内容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为准[31] -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2]
新集能源(601918) - 新集能源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