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000402)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会的召集 3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通知 5 |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提案 6 | | 第五章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