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9][1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9][10][13] - 7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11]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按章程规定[10] 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8] 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披露标准,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1]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1][22] 日常关联交易 - 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7] - 与关联人签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9] 定价与期限 -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市场价按协议价格定价[24]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4] 审计与评估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4] 资金占用 - 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22]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相关规定人员,股东会、董事会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严重时可调换[28] 制度修改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董事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