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人[4][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交易金额(除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报告期限要求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6个月,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1年[10]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6] 财务资助与理财 - 公司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14] 免予履行义务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等9种情况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17] 关联交易审查 - 董事会审查关联交易合理性时需考虑能否自行购买或销售及成本情况[20] 关联交易流程 - 职能部门遇关联交易需书面报告总经理,报告含关联交易方信息、项目及金额、定价原则等[21] - 总经理初审关联交易,超权限责成草拟协议并报告董事会[21] - 董事会收到报告发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审查关联交易必要性与合理性[21][18]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决议公告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26]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变更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8]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或协议价[31] - 关联交易经股东会通过后,公司与关联人签协议,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31] -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协议应采取回避措施,个人只能代表一方,不得干预公司决定[31] - 关联交易合同因生产经营变化可签订补充协议终止或修改原合同[34] 公司防范措施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31] -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32] 监督与审计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33] -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34] 信息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35] - 公司须披露关联交易书面协议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36]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3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美迪凯(68807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