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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达(688330)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2025年6月)
宏力达宏力达(SH:688330)2025-06-06 19:02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4] - 现金分红需满足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等条件[5] - 满足条件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5] -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分红[6] -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7]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7]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7] 重大投资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或总资产30%,属重大投资计划[5] 不分配利润情形 -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情况,年末资产负债率超70%或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不进行利润分配[5] 股份回购 -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可回购股份[13]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回购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按披露用途转让[15]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16]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需说明合理性[17] - 因特定情形(一)(二)(三)回购期限不超12个月,情形(四)不超3个月[17] - 提议人拟提议情形(四)的股份回购,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18] - 公司因情形(一)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因情形(二)(三)(四)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9]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信息,需股东会决议的在会前3日披露[20]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1] 股份出售 - 公司回购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有特定期间限制[22]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新股及衍生品种等交易[23] - 公司拟出售已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23]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不超20万股除外)[23] - 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3] - 公司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需披露出售进展情况[25]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3个交易日内披露[25] - 公司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25] - 公司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应停止出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5] 方案变更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