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25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4000万元[7]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39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4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15] 股东信息 -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50万股,持股比例26.92%[14] -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615万股,持股比例15.77%[14] - 俞旺帮持股450万股,持股比例11.54%[15] - 赖安定持股400万股,持股比例10.25%[15] 股份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1] 股东与董事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发前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转让双方有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12个月后可豁免[24]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上市时所持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24]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特殊情况除外[25]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短线交易收益收回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否则股东可诉讼[25]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31]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拒绝或30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可自行诉讼[32]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33]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1]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2]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81]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8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90] - 临时董事会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90] 高管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106]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107] 财务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1]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2] 利润分配 - 满足条件时现金分红,未来十二个月重大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或总资产30%等情况可能不分红[114]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5] - 公司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116] - 公司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116] - 公司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116]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25]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10天通知[125]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1] - 公司合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33]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37]
宏力达(688330)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