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源(00090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财务资助办法生效条件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需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 资助对象规定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部分情况部分规定可免于适用[4][9]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6] 资助期限 - 财务资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7] 审议要求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单笔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9] 通知情况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申请单位书面通知公司[12] 披露要求 - 被资助对象披露基本情况等[18] - 披露财务资助风险防范及担保方情况[18] - 为关联投资子公司资助披露其他股东及出资义务履行情况[18] - 披露公司累计资助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9] 评估与意见 - 董事会评估资助风险、公允性及偿债能力[1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资助事项发表意见[19] 其他规定 - 已披露资助事项特定情形及时披露说明[19] - 逾期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19]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责任,严重移交司法[21] 办法解释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