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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688619)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罗普特罗普特(SH:688619)2025-06-06 19:4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6]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6]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16]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17] 股东会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8]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19] 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及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30%时,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董事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36]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只选一名董事时除外[36]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7] -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股东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37]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达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37] 其他规定 -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4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会议签到簿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4] - 国家法律等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46]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