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30006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 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 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 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