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30053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财务资助审核与审议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3]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资助时,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董事会审议资助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次或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情况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5] 资助对象限制 - 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4] 资助协议与后续限制 - 对外资助应与有关方签署协议,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5][6] - 资助后十二个月内,除已收回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 资助成本与披露 - 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6] - 资助事项披露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8] - 资助对象债务到期未还等情形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0] 制度执行与管理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制度与国家新法律等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20]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