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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3007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德方纳米德方纳米(SZ:300769)2025-06-09 19:46

募集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原辅料付款、合同履约成本付款等,300万元及以上需集团总经理审批[1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审慎选择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14][30]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0]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19][2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产品[21]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6]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结论[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在专项报告披露核查结论[31]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1]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应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执行,抵触时及时修订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