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 - 出现特定6种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0]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 提案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可提名下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42] 投票与表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8] 选举相关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2]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为表决票数[44]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55]
金地集团(600383) -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