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13]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重大信息及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9] - 公司应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行业风险等相关事项[9]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9] -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9]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9] 信息披露流程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5] -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时董事等知悉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21] -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披露临时报告[22] - 董事会秘书组织、汇集信息办理临时报告披露工作[22] 责任主体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27]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27] 其他事项 - 公司指定上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为信息披露媒体[10]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23] -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5]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更换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29] - 公司应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5]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披露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40]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42] - 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依规定执行[4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审议通过后披露[42]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4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2] - 制度修改时生效规则与制定时相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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