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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6880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光股份福光股份(SH:688010)2025-06-09 20:17

募集资金管理 - 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2] - 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如此[6] 募投项目规定 - 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1]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现金管理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3] 资金使用程序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14]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顾问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8]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豁免特定程序但需年报披露[1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报告[23] - 与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23]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顾问出具核查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