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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68801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福光股份福光股份(SH:688010)2025-06-09 20:17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 担保原则与对象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实行统一管理[3]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相当金额反担保[4] - 公司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经同意也可为风险小的申请担保人担保[6] 担保申请与审批流程 - 对外担保主办部门为财务部,申请担保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及附件[8] - 申请担保人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9] - 财务部会同法务人员调查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情况并评估风险[10] - 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依次经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复核[12] - 董事会审核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5] 股东会审议情形 -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董事会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15]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和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2]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6]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公司董事等人员违反制度擅自签订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将追究责任[28] -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30] -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含公司对子公司担保[31] - 总资产、净资产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1] - 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