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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688010) - 独立董事制度
福光股份福光股份(SH:688010)2025-06-09 20: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已在3家担任的不得被提名[6] - 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10]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10]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5年以上相关全职工作经验[10]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2] - 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5]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获选后30日内公司向上交所报送声明等并更新资料[15]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5]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5]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6][17]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0] - 重大事项独立意见含基本情况等并及时报告披露[21]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专门会议通知及材料提前三日送达,全体同意可豁免[23] - 专门会议需全体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 公司按规定提供会议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3] 独立董事费用与制度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4]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