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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600782)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新钢股份新钢股份(SH:600782)2025-06-09 20:1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新钢股份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