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监管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9] 银行协议处理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8]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现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资金使用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17]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要求并公告相关内容[1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台账记录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收支和投入情况[2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和股东会审议[22] 资金用途改变 - 存在特定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和股东会审议[21][23]
海波重科(3005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