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3005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 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