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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瑞新材(6881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斯瑞新材斯瑞新材(SH:688102)2025-06-11 20:32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需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 差异解释与决策程序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公司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原因[2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