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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3016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新铝时代新铝时代(SZ:301613)2025-06-12 17:1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3][29]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项目、金额和时间使用,专款专用[12]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12] 募集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认可[14] - 置换募集资金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6]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2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2]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条件[2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相关内容[22]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5]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2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鉴证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0]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其他定义与制度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权等可实际控制的公司[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