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600231) -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