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权限 - 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3] 审批程序 - 申请担保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11]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事项时,相关股东不得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15] 合同签订 - 担保合同等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17] - 担保合同等应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金额等主要条款[21] 后续管理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2]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2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3]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7]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7]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6]
思特奇(30060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