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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协创数据协创数据(SZ:300857)2025-06-12 19: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18]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8]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一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9] 项目进展核查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1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实施[19] 专户协议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专户设置 - 公司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9]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7]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需经审议披露[20]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符合安全性高等条件[23] 募投项目变更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股东会决议,转让或置换需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4][26] 节余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需保荐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29]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保荐机构每半年度现场核查[29][30] 资产运行披露 - 公司发行证券购资产等,至少在资产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0] 鉴证报告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等项目,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使用需经审议披露[34] 超募资金计划披露 - 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提交文件,内容包括资金情况等[36] 超募资金实际项目披露 - 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内容包括计划投入等情况[37] 报告内容 - 董事会等报告应包含超募资金投入项目金额、收益等内容[3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41] 制度实施与修改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修改亦同[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