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1]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0]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内部审计与鉴证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4] 聘请鉴证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4] 项目变更与公告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多项内容[18] 项目转让与置换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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