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2]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资金使用审批与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两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6]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6]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经董事会审议,两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1] - 经批准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2] 募投项目处理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经董事会审议,两交易日公告并股东会审议[23]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两交易日公告[25] 节余资金使用 - 项目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同意可使用[25] - 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5] 报告与核查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专项报告[28]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鉴证与核查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意见[30] 发行证券买资产 - 以发行证券买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30] - 相关当事人遵守收购资产相关承诺[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废止[32]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32]
湖北宜化(0004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