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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泰来(60365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璞泰来璞泰来(SH:603659)2025-06-13 18: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5] - 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0]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2]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31] -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1] -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1]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披露[13]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13] - 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3]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3] 业绩预告披露 - 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16] - 半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7] - 特定条件下可免披露业绩预告[17] - 业绩预告更正情形需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8] - 业绩与快报差异达2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19]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23] - 股东5%以上股份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需披露[26] - 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26] 披露内容与审核 - 定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4][15]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6] 披露媒体与保存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和摘要在指定媒体披露[34] - 董事等履职记录及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十年[35] 违规处理与其他 - 公告出错按监管要求说明并发布更正等公告[37]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原因及意见[38] - 信息披露失职违规者给予处分,可要求赔偿[57] - 未配合披露或非法要求内幕信息可申请监管措施[58] - 部门及子公司未按制度披露致处罚,责任人受罚[5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审议通过后生效[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