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商业银行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占用处理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情况[10]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保荐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即可[17]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璞泰来(60365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