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变更用途应在董事会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22] 项目实施与延期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12] 资金使用管理 - 用作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同意[13]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7]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6个月内置换[1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3] - 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3]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需到账超1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5]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6]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7] 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3] 保荐与独财职责 - 至少每半年度对资金存放使用现场调查[28] - 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报告中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8] - 特定鉴证结论需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8] - 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深交所[28] 公司配合义务 - 配合保荐督导核查及独财审计提供资料[28] 制度相关 - “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0]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不一致以规定为准[3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32]
新亚电缆(0013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