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新增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审议通过条件 - 审议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审议第十三条第(六)项所列担保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担保禁止情况 - 公司严禁向无股权关系的境内外法人、超持股比例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8] 担保风险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牵头担保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跟踪被担保对象情况[18] - 公司指定专人收集分析被担保单位财务资料,出现特定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18] - 担保期限超半年提前两个月书面提醒,不超半年提前一个月提醒[18] 担保追偿措施 - 被担保方未履约等情况,财务会同法律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18]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积极追偿,记录过程并报董事会备案[20] - 法院受理被担保方破产案,公司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26] 担保核查机制 -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定期核查机制,每年至少全面核查一次[20]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审批担保合同致损失,公司追究责任[22] - 职能部门及人员履职不当致公司损失,依法依规担责[22] - 职能部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失,公司追究责任人责任[22]
东方创业(600278) - 东方创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