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688068) -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时间限制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0] -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2] - 公司应至迟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7]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7] - 变更后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和新项目情况[18]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转让原因和已使用金额[19]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21]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支出,内审部门日常监督[2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2]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鉴证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