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除担保),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交易(除担保),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适用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计算与表决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金额适用规定[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9] 关联交易定价与披露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定价原则和方法[20][21]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告应包含多方面内容[23][24] - 应在年报和半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5] - 不同类型关联交易披露内容不同[27][28][29]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按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31][32]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3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披露[3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32] 特殊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4] 关联董事和股东界定 - 公司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有明确界定[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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