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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60335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莱克电气莱克电气(SH:603355)2025-06-18 17:48

担保规定 -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及相互担保[2][5] -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其余对外担保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有实际承担能力[5] - 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担保,担保后被担保单位资产负债率不超70%(控股子公司除外)[7] - 公司不得为未履行程序的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8]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需在70%以下(控股子公司可豁免),近三年需连续盈利(控股子公司可豁免)[9] 审议程序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上述程序[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上述程序[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上述程序[16] 额度管理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7]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8]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8] 其他规定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作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23] -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债务到期时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27]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管理及额度总量监控[26]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追偿等[26]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担保或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担责或由公司处理[31]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