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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603355) - 《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莱克电气莱克电气(SH:603355)2025-06-18 17: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3,481,734元[8]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36,0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573,481,73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4] 股东相关规定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52]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67]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6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七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8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91] 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09]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工作,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09]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9]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9]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03] 信息披露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123][12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4] - 公司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7] 其他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51]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164] -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生效[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