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8] - 过去 12 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为公司关联人[9] 关联人名单报送 - 董事、高管、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1] 关联交易审议 - 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18]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18] 关联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9] 财务资助审议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 12 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0] 董事会会议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1]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3 年,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购买资产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 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需经审议的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5] - 公司应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5] 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免予审议和披露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受赠现金等[27]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30]
来伊份(603777)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