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08718-00010618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 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