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专户总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具体规定[12]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11] 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6][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18][19]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7] 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检查[30]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0]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4] - 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情形,董事会应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31] 其他规定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30]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1]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4]
华塑控股(0005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