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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301082)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久盛电气久盛电气(SZ:301082)2025-06-19 16:01

信息披露主体与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5] 信息披露要求与原则 - 信息披露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6] -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9] - 公司董事等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等[10] 信息沟通与保密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0] -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文件发布前知会公司[11]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40] 定期报告相关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并披露[1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6]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9]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0]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24] 商业秘密披露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4]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原因消除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5] 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7] -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44] -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48] 股东相关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1] 资料保管与借阅 - 公司证券部保管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十年[36]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至迟一周内归还[3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48] - 公司证券部应设立专门对外联系渠道并及时记录接听情况[48] - 公司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49] 特定对象交流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51]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58] -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后,应要求其在报告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55] 违规处理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60] -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制度,董事会视情节给予处分[60] -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规,公司通过诉讼追究责任[60]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修订需董事会批准[64][6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