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与审议 - 2025年6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1]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使用自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出具报告,与定期报告一并披露[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后,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2个交易日内披露[15][16] 三方协议管理 - 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内容,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北交所备案后公告[10] 闲置资金投资 -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17] 专户数量规定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8]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公司承诺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9][20]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审议,超200万元或高于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2][23] 项目地点与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两日内公告,拟变更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日内公告[25][28]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财务部设立台账记录[31]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2] 现金管理披露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应披露收益、投资份额等情况[32] 鉴证报告相关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若被出具特定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意见[33] 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资金安全[33] 制度执行与施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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