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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600203)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福日电子福日电子(SH:600203)2025-06-20 18:1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专户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募投项目支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7]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审议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程序[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及保荐人等同意可使用[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及保荐人等同意可使用[21]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12个月[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投入[2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8] 资金情况鉴证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募集资金情况,公司配合付费[29]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况除外[24]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等资产,收购后应避免同业竞争与减少关联交易[27] 各方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1] 公司配合义务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时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1]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2] - 违反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34] - 工作失职或违反规定致公司信息披露失误,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4] -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34] 适用范围与办法施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6]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解释,经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