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 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 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