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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疫苗(30120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华兰疫苗华兰疫苗(SZ:301207)2025-06-20 20:3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期限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最近一次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1] 资金置换与鉴证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4] 现金管理与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5]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补充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4]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专项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制度拟订与施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28] 制度解释与修改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由股东会批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