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002455)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6 月 6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