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603937) - 丽岛新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募集资金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作其他用途[6]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9][10] - 募投项目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为保本型[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10]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5]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情况[22] - 年度结束后保荐或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18] -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