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5][6] - 未来或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视同为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或股东过半数以上通过[13] 关联交易审批 - 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13]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13]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委托理财披露 - 公司向关联人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4] 担保相关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5]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5]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5] 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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